Monday, December 21, 2009

「特殊法」呼應:兩岸理性思考,感性擁抱

兩岸關係好事多磿,終於看到一個整體觀的切入點:內化(internalization of cross Straits relationship)。

馬英九的兩岸關係特殊性──非國與國的「特殊法門」──可謂再貼切不過把兩岸歷史政治遺留下來的民族統一問題畫龍點睛化。

兩岸跳脫主權字眼,簽署金融MOU,把兩岸的整體關係推至一個新里程碑:一個理性與務實帶頭的關係起點:一個面向未來,充滿憧憬的前瞻門檻關係;這也是標誌著兩岸民族開始放下歷史恩怨包袱的起步。

如今兩岸關係已晉入「特殊法門」;今後的兩岸關係會出現怎樣的特徵/特性?

隨著金融MOU的簽署絕對是今後兩岸關係的一個實用的內化參考模式。這意味著本小組提出的「內化」不再是一個理念:是一個被採用落實的模式。

打個比例,筆者來自的馬來西亞人口稠密,卻面臨水源短缺問題的中樞州屬雪蘭莪州,與東部水源豐富的彭亨州接壤,兩州不久前簽署一份水源輸送協議,兩州皆屬馬來西亞,為組成馬來西亞國家的部份,兩州簽署協議為「對內協定」,不涉及主權問題。

跨入內化的兩岸關係,關係晉入內化後,兩岸簽署協議可參照此模式,其可能出現的特徵如下:

●兩岸關係處於「互不否認」彼此為政治實體的關係(符合大陸的新三段論核心:兩岸(大陸與台灣同屬一個中國);

●這個政治實體的關係,亦符合馬英九的非國與國的特殊法;

●兩岸關係立於兩體一國(兩個政治實體組成的一個國家)的九二共識框架內;兩體一國即九二共識框架「正視現實」內涵的四步曲之二(四步曲為:「重返現實,正視現實,尊重現實,出發現實」。)


●兩岸對內內化,對外分享一個主權國家,內外有別,層次分明;對內稱為內務(internal/domestic affairs),對外稱外交(foreign/external affairs),對外依照分治現實狀況,分享外交資源與個別代表同一個國家(這個國家的名字叫中國);並繼續根據這樣的慣例(內化)維持兩岸的「特殊關係」(筆者按:實際運作上,兩岸已在根據此模式處理兩岸關係事務,只是「心照及行而不宣」,即對內與國際社會上行使分治與代表權,差別只是沒有共同承認這樣的關係與慣例吧了。)

特性/功能:

●兩岸非政策性事務/普通行政事務可根據內化模式照常營運,交涉;亦可根據內化模式,以及涉及政策性的先例交由兩岸以下建議的管道上呈銜接:

●兩岸關係跨入內化的後續挑戰:建立一個跨越海峽的兩岸共同事務委員會,本小組曾在相關前文中建議兩岸設立一個跨越兩岸的兩岸共同事務小組;無獨有偶,廈門大學臺灣研究院長劉國深之後在兩岸一甲子學術研討會提出成立「兩岸共同事務委員會」的構想,由兩岸共同處理兩岸共同事務的合作問題(詳情見筆者特區前文「成立兩岸共同事務委員會─兩岸第一道實體橋樑」)
台灣政治體實可獲默認(小題)
●●兩岸關係內化模式跟蹤與預見的步驟圖:

一,晉入內化(避開主權等意識形態的字眼的干擾,不用白手套的兩會,改由兩岸具有官方地位的金融監管機構代表簽約);

二,以上建議設立的跨越兩岸的共同行務委員會/小組(筆者按:之前台灣已設有一個稱為小組的內部組織);

三,以兩岸政治實體之實,通過兩岸事務委員會處理共同事務;實例為剛簽署的金融MOU,以及為即將啟動的ECFA談判鋪路 (背景解析:實際上,ECFA是否得以順利簽署將是兩岸關係晉入內化後,最大的考驗,因為ECFA不同於金融MOU,前者內外皆通用,後者只限兩岸;如此視之,兩岸的政治智慧的挑戰不限於避開跨越對內主權的字眼 (金融MOU已有實例可循) 那麼直接,可要應對對外的法理與法規問題,特別是明年1月起生效的東盟自由貿易區 (AFTA) 10加1計劃的落實推行免減產品關稅帶來的區域化集團。

所以,兩岸必須設立諸如兩岸共同事務委員會或小組的跨海政治權機或類似AGENCY,以協商與籌辦兩岸如何通過東盟10加1的區域化的進程,讓台灣產品享有與大陸同樣的關稅優惠。話又講回頭,中國大陸是否默許台灣直接與東盟成員國簽署自由貿易區協議(並不樂觀),以繞過兩岸分治形成的政治屏障,台灣又能以什麼政治身份那麼做?這樣的問題不是單憑台灣的經濟意願既可謀得解決方案的。除非兩岸能達致協議以WTO的關稅區的模式讓台灣自成一個關稅特區,嵌入中國經濟版圖內,間接導入東盟加1的區域經濟體,這不失為一個權宜之計。);●(本小組建議台灣與大陸各別以「中華台北」與「中華北京」的稱號,解決兩岸政治實體引起的政治身份問題,以解決簽署ECFA引起的名號上的安排問題,此舉亦符合兩岸關係進入「內化」的特徵。)

四,這裡出現一個問題,兩岸政治和解為先,還是簽署ECFA為先?ECFA肯定不是經濟課題,因為它涉及國家集團之間締結區域化的協議,所以馬英九單純化ECFA議題的根據可圈可點,實有以偏概全之嫌。除非如上所言,馬英九政府能取得大陸的協商與諒解,直接讓台灣以關稅特區的身份嵌入中國的經濟版圖,問題即可迎刃而解;如此的安排不僅符合內化兩岸關係,也讓台灣獲得所訴求的對等與尊嚴的「準政治實體」的身份獲得北京默認。

五,基於台灣的經濟導向(先經後政)的兩岸政策,台灣急著要簽署ECFA,台灣可能會繞過政治法理的問題,把兩岸的和解問題延後解決;如此一來,預料對準台灣的整千枚飛彈,與台灣訴求的外交休兵可要被延後處理了。(基於現實,ECFA的簽署台方的需要多過陸方,滿足經濟需求顯然超越台方的政治考量,台方的經濟主導性可見一斑。)

六,除非兩岸能及時在年內解決ECFA引起的對外法理與法規問題,否則兩岸關係的預見發展進程即到此為止。之後才能部署兩岸和平談判的啟動,以確保2011年辛亥革命百周年紀念日之時,兩岸得以舉行政治談判,解決台灣政治實體的問題;

七,台灣的政治實體的問題必須擺上台面,成為兩岸和談的議題,這是兩岸政治談判的核心,否則兩岸關係將止於「和而不解,靜態和平」的偏安格局。至此,顯而易見的,一天和平協議不能到位,兩岸關係仍然屬於偏安,如此特徵的「偏安」格局與馬英九「樂於」保持的「不獨,不統,不武」(一),(二), (三)…… 的特徵是同出一轍的(詳情見筆者特區的相關前文「馬英九大陸戰略已進入「以逸待勞」階段」);說穿了,這就是兩岸迴避政治實體問題,繼續折騰對方,因噎廢食引致的「政治恐懼症」 ,最終被迫付出延誤民族大業的代價。誰之過?

小結:正所謂「特殊法」呼應的是:兩岸理性思考,感性擁抱,與吳敦義提的「志同道合,兩情相悅」的說詞相輝映。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